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西林四街126号3栋2单元1701号房屋内开设赌场,提供三台捕鱼机(共十二个机位)供他人赌博,并雇佣杨某某(另案)、廖某某(另案)在赌场负责接待赌客,上下分。2020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处,现场查获三台捕鱼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列表各一份,提讯证一张,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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