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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0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组,住深圳市福田区******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615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3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4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开始租赁本市福田区**村**坊**栋**楼,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2019年0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和涉赌人员共十七人(其中八人已被行政处罚)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蒋某某、方某某、庞某某、李某某、关某某、孟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张某丙、黄某某、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52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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