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批捕在逃。2020年5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等人经事前密谋后,由李某某提供其位于化州市良光镇茅山村茅山大帝庙对面山岭的**作为赌场场地,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从100元起,上不封顶,王某某负责赌场内的日常管理。从当晚开始,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招揽吕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二十多个赌博人员在**进行“翻摊”赌博。该赌场一般在晚上10时许开始营业至次日凌晨4时结束,共开设了十多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供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晓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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