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受江某某之邀,在位于黎川县日峰镇原裘坊乡点裘段一桔园、黎川县工业园区一厂房等赌场,负责邀赌客参赌、协助江某某记好参赌人员以及为赌客开房住宿等事项,每日从江某某处领取工资。赌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点数比大小的方式赌博。王某某在赌场工作20多天,共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何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严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的赌场负责邀赌客参赌、协助记好参赌人员、为赌客开房住宿等事项,并领取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志成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关押于黎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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