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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人,住黎川县******号。2017年因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黎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受江某某之邀,在位于黎川县日峰镇原裘坊乡点裘段一桔园、黎川县工业园区一厂房等赌场,负责邀赌客参赌、协助江某某记好参赌人员以及为赌客开房住宿等事项,每日从江某某处领取工资。赌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点数比大小的方式赌博。王某某在赌场工作20多天,共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何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严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的赌场负责邀赌客参赌、协助记好参赌人员、为赌客开房住宿等事项,并领取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志成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关押于黎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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