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30日,在手机微信上建立字花群帮“义哥”(具体情况不详)的人卖字花并从中获得提成款6.6万余元。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杨某某、尹某某等40名参赌人员。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3月30日主动退交涉案款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涉案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及抓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罗某某、杨某某等41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搜查、人身检查、提取、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账单明细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花
检察官助理:徐衔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0883****。
2.案卷8册,共1284页,光盘37碟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款2万元扣押于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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