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集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因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OK好彩网”APP参与网络赌博,并积极为此网络赌博平台笼络参赌人员,接受“OK好彩网”网络赌博平台的“返利”。期间共直接发展16人参与网络赌博,非法接受网络赌博平台返利29311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在集贤县福利镇哈尔滨银行门前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帮助网络赌博平台笼络参赌人员,并参与利益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宝东
2020年11月6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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