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尖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3月23日因犯有赌博罪被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尖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双鸭山市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3月23日被双鸭山市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王某某于监视居住期间在逃,2014年8月6日被列为网上逃犯, 2018年10月25日被抓获后,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采取监视居住,2019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朋友杨某某认识于某某,并在于某某经营的浴池(位于**花园入口处)内商谈开设赌场的事宜,商谈后决定由于某某提供**会馆房间作为赌场开设的地点。王某某负责赌场的管理(包括联系人员到赌场赌博、赌具的购买、赌台的制作、赌场抽红等),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负责帮忙往赌局里联系参赌人员以及帮忙维持赌局的进行。二人商定后于2012年1月25日开始在**会馆**楼**房间开设赌场,赌场一直持续经营到2012年2月7日晚(系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经侦查,王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联系多人聚众赌博,公安机关当场收缴赌资61250.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撤销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于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梁某某、闻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及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尚处于缓刑考验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结合前罪与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尖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丹
2019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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