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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五金制品厂员工,住张家港市****村第****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孙某某、杭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利用手机建立“金至尊娱乐城”系列微信红包赌博群,设立赌博规则,组织他人以“微信红包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3月7日至同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受雇担任微信红包赌博群的排庄手,期间该赌博群抽头渔利计人民币15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刑事判决书,制作的扣押清单,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印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及共同犯罪人孙某某、杭某某、陈某某、翁某某、刘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检察官助理:张玉莹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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