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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谢某某(已判决)在重庆市梁某区**镇**路谢某某的门市内, 长期组织黄某某、刘某某等多人对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进行竞猜赌博。其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谢某某与赌博庄家之间的担保人,负责将谢某某传真的投注单据转交庄家、接收谢某某与庄家之间的赌资并转给对方。王某某、谢某某组织香港“六合彩”竞猜赌博共计370余次,涉赌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70余万元,其中王某某按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特码”总金额的2%进行抽头渔利共计1万余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开设赌场,吸引多人长期参赌,赌资数额达17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

检察官助理:袁野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1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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