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嘉园**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在河南省新郑市**乡**寨**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2月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2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雇佣李某某、李某帅、禾某某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万科美景龙堂小区内利用微信群招揽赌客投注,由李某某、李某帅、禾某某三人在“蓝冠在线”分别负责“重庆时时彩”、“广东11选5”、“上海11选5”的投注操作,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牟利,经河南锦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报告(豫锦正专审字【2019】第03号):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6日,李某某、李某帅、禾某某专门用于招揽投注的微信收到的投注赌资共计2634678.39元。
2020年1月19日18时,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民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恒兴嘉园19号楼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抓获经过;
(2)到案经过;
(3)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扣押清单、文件清单;
(4)贾某某提供的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
(5)王某某手机号开户信息、微信信息;
(6)吴某某、王某磊提供王某某微信资料、手机号;
(7)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调取证据、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据清单;
(8)重庆福利彩票、广东省体育彩票、上海市体育彩票出具的情况说明;
(9)涉案微信号绑定银行卡情况工作说明;
(10)禾某某、李某帅、李某某提供的微信及群信息截图;
(11)禾某某、李某帅的提供蓝冠在线平台账户信息的照片;
(12)禾某某、李某帅提供从事网络赌博期间记账明细、李某某提供其和老板王某某的记账明细;
(13)禾某某记录的网络赌博开销明细、银行卡信息、接受投注的微信群信息;
(14)吴某涛提供的与“萝卜坑”的聊天记录、购买“广东11选5”的微信转账记录;
(15)禾某某、李某帅从事网络赌博时使用的笔记本、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品信息;
(16)李某某提供的网络赌博的账目、笔记本、手机、电脑照片以及相关人员微信信息、群公告信息;
(17)李某某提供重庆时时彩玩法截图;
(18)王某利提供的购买“广东11选5”的转账记录;
(19)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20)年龄证明;
2.证人温某某、张某洋、岳某某、吴某涛、王某利、王某磊、李某某、禾某某、李某帅证言;
3.同案犯贾某某、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组织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3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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