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白纳彝族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百里杜鹃**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闲来贵州麻将”APP赌博软件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通过“微信”、“闲聊”、“默往”等APP收取房费,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33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上交违法所得30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账单、闲聊收款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胡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 沈某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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