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住贵州省石阡县**镇**公寓**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期间,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石阡县**镇**中学对面的钢架棚门面内以扑克牌玩“蛋子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邀约二十余人到赌场内参与赌博,并安排杨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里上班服务,根据赌注大小抽头渔利,赌场持续开设约半个月,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2、2017年下半年,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便租用石阡县**大道**农庄以扑克牌打“蛋子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邀约他人参与赌博。赌场开设两三天之后,王某某因参与打牌的人少抽不到水钱,而退股。杨某甲、杨某乙便邀约梁某某(另案处理)、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赌场入股,赌场持续开设约半个月左右后,杨某甲、杨某乙、梁某某、景某某等人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便商量在石阡县江某某麻将馆内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方某某、熊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扑克牌玩“蛋子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 燕
检察官助理 姚元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三册。
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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