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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市**镇**村**组**号。2011年3月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至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镇**社区**茶楼**包厢开设以“斗公牛”方式进行赌博的场所。“斗公牛”是由发牌人员向参赌人员分发五张扑克牌后,对扑克牌的点数进行比大小的方式确定输赢,庄家每盘下注从600元、1200元依次递增,参赌人员每盘最少下注100元,上不封顶,抽水人员按庄家下注及盈利情况进行抽水。被告人王某某聘请郭某某、彭某某、秦某某、付某某、金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该赌博场所发牌、抽水、套现,并组织参赌人员多次在该赌博场所内赌博,该赌博场所共经营五天,被告人王某某抽头渔利共计2万6千余元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利6千余元。2020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镇**社区**茶楼**包厢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用于赌博的扑克牌及违法所得、赌资16300元人民币,上述违法所得、赌资已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彭某某、秦某某、付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七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达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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