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家中从事开设地下六合彩赌场,采取微信和电话接单的方式收受下线万某某、肖某某、习某某等人六合彩报单,接受投注金额至少170000。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长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微信缴费记录、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车辆信息等书证;3.证人万某某、肖某某、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检察官助理:陈旻馨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69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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