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出资人民币80万元左右资助其女王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七路**时尚广场**楼开设“**”电玩城(营业执照名称:**动漫城)王某某托一陈姓男子购得三至四台多机位的赌博机,在“未来城”电玩城内供人从事赌博活动。2015年11月21日2时许,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民警在“未来城”电玩城内现场抓获数名参赌人员及5名工作人员滕某某、陈某某、颜某某、栗某某、樊某某(均另案处理),并现场扣押三台赌博机主板。经鉴定,被查获的赌博机为一组“海洋之星捕鱼机”游戏机为一组八机位可供八人游戏的赌博机;一组“金银相会”游戏机为一组四机位可供四人游戏的赌博机;一组“封神策”游戏机为一组八机位可供八人游戏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铺租赁合同、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信息咨询报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滕某某、陈某某、颜某某、栗某某、樊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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