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清水河县城关镇**小区内的自己的楼房内,组织20人以“掏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取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伟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水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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