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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水河县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3196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清水河县城关镇**小区内的自己的楼房内,组织20人以“掏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取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伟炜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水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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