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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通过手机在**联盟APP注册,充当所谓**联盟合伙人,并介绍两名同事刘某某、徐某某为其下属成员进入该**联盟,通过将现金充值为分值,然后利用分值进行赌博,在2020年2月-3月份期间,刘某某和徐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充值在该**联盟赌博,涉及的赌资为593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两部;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手机游戏“**联盟”APP进行赌博,将游戏中的分值与人民币等额兑换,以介绍他人充值在游戏中充值赌博,从中抽取提成的方式牟利,涉及的赌资为5937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金民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楼**房,联系电话147********,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为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随案移送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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