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10日重报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代号“老鬼”、劳模”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有组织的经营面向本国境内的赌博网站十余个,包括新2金网(域名07048.com)、88赌城等赌博网站。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仅新2金网赌博网站赌资累计达7000余万元。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受雇佣在上述赌博网站从事翻译、物资购买、人员招聘、迎接新员工等后勤保障工作。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张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赌博网站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高翔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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