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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系乐东黎族自治县**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深圳市南山区***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立案侦查,在侦查中该分局从***计算有限公司提取到***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储于***计算有限公司的服务器中)的相关数据,经梳理发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的王某某等人有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嫌疑,遂将该线索移送至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公安厅于2020年4月21日将该线索移交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母亲周某某的身份证在“**”网络平台注册并创建一个群,群昵称:******(群ID9000004****),并担任该群群主(ID72****),之后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网络平台注册,由群主将其拉入群并在群里担任管理员(ID72****)。随后被告人王某某邀请人员加入该群,以打“****”(一款棋牌娱乐软件)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博群参赌者均要在手机下载“****”棋牌软件,被告人王某某在该棋牌软件创建虚拟房间,“******”赌博群内的参赌人员进入虚拟房间或者和王某某要“房卡”(****棋牌软件销售的进入虚拟房间娱乐的虚拟工具)自行开设房间参赌的人员,在牌局结束后系统自动结算输赢积分,参赌人员将结算图片发到“******”赌博群(ID9000004****),输家发红包,赢家收红包,牌局的最大赢家收到红包后要返5元人民币房费给王某某,每局结算完王某某都要收5元人民币房费(即抽水)。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经委托海南省海口诚诺会计师事务所对“******”赌博群(ID9000004****)在2019年7-12月期间收发的红包进行审计,海口诚诺会计师事务所诚诺审字【2020】0214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表明,在2019年7-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群主(ID72****)收取5元人民币红包共计2270元人民币,以管理员(ID72****)收取5元人民币红包共计52320元人民币,两项合计抽水获利54590元人民币;“******”赌博群(ID9000004****)发放的红包金额(赌场流水金额)共计6398760.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Honor5A手机、一部OPPO R11s Plust手机、一部OPPO A73手机;

2.书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立案决定书、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情况说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抱由黄流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海南省诚诺会计师事务所诚诺审字【2020】0214号专项审计报告; 

3.证人谢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乐公(网安)检【2020】008号电子数据检查记录、乐公(网安)检【2020】009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乐公(网安)检【2020】011号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6.电子数据:侦查机关刻录的被告人王某某在“**”软件中的相关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手机即时聊天软件及麻将娱乐软件开设网络赌场,从中抽水54590元人民币,赌场流水金额达6398760.9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涉案的一部Honor5A手机、一部OPPO R11s Plust手机、一部OPPO A73手机予以没收;对其违法所得5459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被扣押的15张银行卡返还给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一部Honor5A手机、一部OPPO R11s Plust手机、一部OPPO A73手机;

5.被扣押的15张银行卡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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