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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谢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麻步镇57省道旁的台球室内,利用“北京赛车”网络赌博盘口供他人下注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经查,该赌场的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47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7时许在平阳县昆阳镇民丰小区7幢1单元304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微信转账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朱某某的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秀明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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