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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经申请成为了同城游APP代理,并先后创建了“罗松10米”、“老规矩谁拉谁负责,游泳游出10米”、“老规矩10”等赌博群,并将吴某甲、魏某某、吴某乙等数十名人员拉进该赌博群,其通过卖房卡让群内人员利用同城游APP软件,以翻“罗松”的形式进行赌博,涉及赌资至少400000元,直至同年6月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赌博群内卖房卡赚取差价,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扣押人民币20000元,现保存在嵊州市公安局;扣押手机1只,现存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手机截图聊天截图、红包收受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魏某某、吴某乙、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良富

                             2020年4月14 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嵊州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95753****;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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