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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号**室(户籍地址湖北省赤壁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至2020年4月22日 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扫描他人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二维码下载一款名为“星际扑克”的赌博软件,其通过在软件内生成自己的二维码并让他人扫描下载的方式成为“星际扑克”代理,累计发展直属下线371人,下线团队859人,抽取佣金人民币143505.5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自首并退还上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银行流水、赌博软件截图等;

2、证人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担任赌博软件的代理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退赃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聪

                                               检察官助理 周盼盼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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