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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至1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的手机微信号中建立“斗牛群”,又从网络上下载“一定要牛”手机APP,并通过购买钻石的方式创设房间,并将建立的APP房间链接发至该微信群中,供群成员肖某某、乔某某、程某某、付某某等人通过点击该APP链接进入房间内,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7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程某某、乔某某、肖某某、付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出警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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