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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群众,个体,住霸州市****村。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其上家尹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在逃)为“北京赛车”(又称小汽车)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刘某某、梁某某、范某某等人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涉案赌资合计金额1981239元,非法获利约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6.相关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金森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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