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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3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从网络赌博平台“手痒痒”运营商袁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测试、推销的名义免费获取或以每张0.6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购得游戏房卡,后以每张1.2元以上不等的价格出售5万余元房卡给孙某甲(已判刑)、顾某某、黄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其中,孙某甲伙同陈某某、孙某乙、胡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刑)在杭州市富阳区利用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得的3万余元房卡,组织赌博人员以“八张头”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每局向最大赢家抽取6元头钱的方式进行获利,共计抽取头钱20万余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同案犯袁某某、孙某甲、陈某某、孙某乙、胡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手痒痒”充值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仍将平台房卡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6********)现住原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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