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梁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开设赌博场所营利并约定主要由王某某出资,梁某甲负责管理。后二人以每月租金2600 元租用本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作为赌博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由梁某甲购入电子游戏设施“龙机”一台、“捕鱼机”一台(每台各8个机位。经鉴定,上述2台游戏设施均具有赌博功能)。该赌场开始营业后,梁某甲具体负责赌博场所的管理、给赌客“上下分”、收银等工作,并将收取的赌资转给王某某或由王某某来收取。同年11月17日,二人又以月工资3000元雇佣给赌客“上下分”和收银。截止案发,王某某违法所得共计15000余元。
2019年11月20日,民警在本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内挡获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及桂某某等赌博人员9名(上述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从梁某乙处查获赌资5200元,记账本一本,游戏机2台。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