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家园。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及赌博工具,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国际商贸城配套服务中心其经营的桃园茶楼“广寒宫”包间内,以“押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按每场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2019年10月25日15时许,民警在“广寒宫”包间当现场抓获王某某及参与赌博违法行为人胡某某、聂某某、冯某某、陈某甲、邓某某、伍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陈某乙(上述人员均已行政处罚),扣押赌资人民币83000元。自开设赌场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聪
检察官助理:杨沁怡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赌资8300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赌博违法所得9000元应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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