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48********,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路**房**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22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于2019年4月25日、同年6月24日两次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同年7月2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租赁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杨家田菜市场旁的茶园西路260号门面内摆放了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8台电游水果机和一台8人座的电游捕鱼机,并聘请谭某某及舒某某负责上分、收退钱等日常经营,以“现金上分”的方式供他人赌博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上述16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门面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舒某某、谭某某、王某丙、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检查、提取、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开设赌场现场周边取证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军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