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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夫妇于2019年7月底开始,在梅州市梅县区**镇**大道**号经营的**快递服务点内以“九点半”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进行抽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不定,共开设了约四个月赌档。2019年12月4日晚,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店内现场抓获用扑克牌以“九点半”方式赌博的参赌人员何某某、郑某某等20人及店主王某某和刘某某,并扣押王某某及参赌人员携带的赌资6万多元和赌具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经营的店内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赌资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胜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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