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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一无名商店内,通过微信及现场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参赌人员2名,起获并扣押赌资人民币497元、手机1台、收据21张。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精神状态正常,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现具有受审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51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赌资人民币497元、手机1台)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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