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座**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 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番禺区**村**大街**号经营的无牌士多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时被查获。经查,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上址由自己做庄家,通过现金和微信支付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在此期间累计接受他人投注共计80期,投注金额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现场缴获手机三台,四张记录六合彩投注内容的送货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的手机三台,送货单四张,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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