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现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杨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云溪区**酒店预订了房间,并邀集杨某某、熊某某、刘某某、沈某某四人利用扑克牌赌博,王某某提供赌资2万元,并安排谷某某负责抽水和记账。整场赌博,王某某共计抽水4.1万元(该抽水系赊账)。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说明等书证;2.证人谷某某、杨某某、沈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系立功,故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唐玲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谷某某、杨某某、沈某某、欧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