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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省**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在**县**村段某某经营的”**超市“、谢某某经营的”**“超市、许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设置赌博机共6台,供周围村民赌博使用,并从中获利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设置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抓烟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被告人王某某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纳

代理检察员:孙世巍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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