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省**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在**县**村段某某经营的”**超市“、谢某某经营的”**“超市、许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设置赌博机共6台,供周围村民赌博使用,并从中获利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设置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抓烟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被告人王某某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纳
代理检察员:孙世巍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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