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号**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利,利用微信添加好友,在“豆豆江苏麻将”APP软件上组建亲友圈并邀请好友加入该亲友圈,后在该亲友圈组织100余名人员多次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亲友圈免费赠送游戏钻石,供参赌人员在亲友圈进行1元或2元一枝花的麻将赌博,参赌人员赌博结束后各自结算,赢家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发人民币5元的红包给被告人王某某作台费,被告人王某某从中合计抽头获利人民币5465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姚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进入游戏平台,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利用亲友圈进行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街道**小区**号**室。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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