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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赵永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微信号组建“**”“**”“**”微信群,通过自己拉人入群或群成员介绍进群的方式,组织群成员,利用“**”“**”软件,以玩扑克牌“比鸡”、麻将牌“天长小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51418元。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赃款51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青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国祥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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