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今,夏某某、张某健(另案处理)等9人以**公司澳门博彩公司励扬集团为依托在互联网上搭建励扬太阳城网络赌博平台,并通过互联网在国内多地大肆发展赌客和各级代理,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涉及赌资上亿。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励扬太阳城网络赌博平台面向中国境内发展赌客的情况下,仍该网络赌博平台担任技术部人事负责人,负责技术部门工作人员的后勤管理等工作,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事文件、银行流水、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周伟光、徐某某徐斌、吴某某吴彬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以及同案参与人陈某某玉琪、黄某某先明、卢某某曼成、李某扬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勘验工作记录:电子勘验工作记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组织网络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剑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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