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无业。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闲聊”软件APP中,创建了名称为“皮皮群”的聊天群(ID号为9000*******),组织190余名参赌人员加入,又在“皮皮四川麻将”APP中创建亲友俱乐部,将“皮皮群”内的参赌人员添加进亲友俱乐部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设置好建房规则后,参赌人员每打完一局就将战绩图分享到“皮皮群”的聊天群内,参赌人员根据最终分数通过发红包的方式在“皮皮群”的聊天群内进行结算,王某某系“皮皮群”聊天群的群主及管理人员,参赌人员抽取的茶钱均由其收取,自2018年中旬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王某某共计获利178680元,破案后王某某退赔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退赔了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剑虹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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