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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妻吴某某身份在“闲聊”APP软件上设立ID为90002019069的闲聊群(群名“高手对决”,后改名为“快快乐乐”),担任群主,并请王某某任管理员,陆续将100余人拉进闲聊群内,又在小闲川南棋牌APP平台创建亲友圈(圈名“高手对决”,后改名为“快快乐乐”),组织该群内人员以打麻将、跑得快、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设定一局11盘,定缺定飘,六番满,一番4分、两番8分(以此类推),0.5元一分等游戏规则,每局结束后玩家分享战果图至该闲聊群内结算赌资,并由该局的大赢家发4元或者6元房费至该闲聊群内,由王某某领取获利。该闲聊群自设立至2019年12月23日被查封,王某某在该群内以“收取房费”方式抽头获利共计105692元,另支付购买“小闲川南棋牌”APP平台房卡费用27000元。

案发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退交违法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平台建立赌博群,招揽、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进容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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