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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担任“大亨互娱”赌博平台代理,通过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等方式邀约、组织人员在手机上进行“牛牛”、“三公”等赌博活动,每局结束后“大亨互娱”平台按照8%的比例抽取赌局赢家“水钱”后自动将“水钱”按比例返还至代理,被告人王某某抽头渔利金额为人民币282918.6元,除个人账号抽成获利外,累计抽头渔利7万余元。王某某案发后于2020年7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 冕宁县公安局移送的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才

检察官助理:陈琛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8页

3.补充材料5份8页

4.冕宁县公安局移送的U盘1个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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