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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镇**村**道**号**号。1996年因抢劫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因寻衅滋事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2018年12月因设置捕鱼机被盐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一台具有8口的捕鱼机放置于盐亭县云溪镇东门廊桥“兰亭序”茶楼内,并聘请汪某某为赌博机管理上分,供他人赌博。2020年8月2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盐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该捕鱼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8台供他人赌博,并以此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云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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