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闲聊”手机APP创建聊天群,组织人员使用“江苏乐趣麻将”手机APP采用兴化麻将规则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根据“江苏乐趣麻将”手机APP的自动结算积分的功能计算输赢,并在“闲聊”手机APP聊天群内通过发红包的方式用人民币结算。被告人王某某在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时,每次抽头人民币5元,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88235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费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5.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手机勘验电子数据、“闲聊”手机APP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康
检察官助理:张克威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U盘一个,光盘三张,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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