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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苏某甲、程某某、梁某某、林某某、黎某甲(均另案起诉)及骆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多名人员,有分有合地轮流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有限公司饭堂、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的**棋艺馆、**镇**公寓等场地利用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位于**镇**有限公司饭堂的赌场由苏某甲等人占50%股份,黎某甲、梁某某、程某某、林某某、骆某某约各占10%。赌场开设时间从每天凌晨0时至4、5时,每局赌资约1000元至6000元人民币,每局抽水100元至400元人民币,每晚抽水数千人民币不等。梁某某除了收股份外,还收每场1500元场地费;陈某甲(另案起诉)和骆某某负责发牌、理赔、抽水;陈某乙、黎某乙、谭某某、李某甲、苏某乙(均另案起诉)负责套现,每1000元人民币可在水钱中拿5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被告人王某某每晚收取300元好处费并与其岳父李某乙(另案起诉)负责从经营的**士多店内隐蔽门放赌客进入赌场。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一副及赌资;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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