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微信昵称“**”)通过手机微信建群卖字花的方式开设赌场,为“李某某”、“谢某某”(未查实)做代理销售字花,并从销售字花的赌资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某每天将三场字花题发布于微信群,群名称为“朋友圈”,群内有成员100多人,群成员通过微信私信向王某某购买字花下注,其间,王某某非法获利6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在原地等待抓捕,可以认定为现场等待型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假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759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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