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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9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义乌市**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2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0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卢某某处获取百家乐账号,利用该账号在“诚信在线”赌博网站上玩百家乐赌博,后被告人王某某又接受违法行为人毛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投注,将从卢某某处获取的百家乐账号提供给违法行为人毛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诚信在线”赌博网站上玩百家乐赌博,并从中赚取千分之八的洗码费,至案发时,违法行为人毛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累计赌资达8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理立功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于某某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莎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义乌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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