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山西省垣曲县**乡**村**组**号,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传奇捕鱼”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微信推送发展李某某、范某某等多名下线玩家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并从网站分成。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后台管理数据证实,2019年9月中旬起,其通过扫描房产中介群里推送的二维码并下载“传奇捕鱼”赌博软件,用自己的手机号1391795****注册账号后进行“3D宝马”、“抢庄牛牛”等网络赌博活动,断断续续共计输掉人民币一万余元;及其在该赌博软件的上下分情况。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及后台管理数据证实,2019年10月初起,其通过网络推送及李某某转发的二维码下载“传奇捕鱼”赌博软件,用自己的手机号1580086****注册账号后参与网络赌博,共计输掉人民币二千元左右;及其在该赌博软件的上下分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
4.“传奇捕鱼”平台后台管理中心数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传奇捕鱼”平台的代理账号,及代理账号下包含李某某、范某某等玩家的账户、玩家充值金额等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证人李某某、范某某因赌博行为被松江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7.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材料一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赃证物品清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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