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59********,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现住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14年10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4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12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24、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租借的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开设无名棋牌室,在该棋牌室内设置了4台可用于“晃晃麻将”赌博的麻将桌,并以“晃晃麻将”的方式经营该棋牌室,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收取台费牟利。

2020年4月14日20时15分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参赌人员姚某某、杨某某、柏某某等人,同时缴获麻将桌4台、麻将牌4副、充值机1台、充值卡25张及人民币8,25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周某甲、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14日,其等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无名棋牌室参与“晃晃麻将”赌博并支付台费,其等当日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 证人杨某某、袁某某、柏某某、周某乙、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14日,其等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无名棋牌室参与“晃晃麻将”赌博并支付台费,其等当日被民警查获,涉案无名棋牌室的老板是被告人王某某的事实。

3. 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租借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并开设无名棋牌室的事实。

4.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张某某系上海**房地产开发中心**分部工作人员,2018年12月10日,上述公司将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租借给被告人王某某,租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人民币2,000元,后张某某发现王某某在上址设置麻将桌的事实。

5.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20年4月14日20时15分许,民警至涉案无名棋牌室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参赌人员姚某某、杨某某、柏某某等人,同时缴获麻将桌4台、麻将牌4副、充值机1台、充值卡25张及人民币8,250元,上述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 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外观情况。

7.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8.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姚某某、杨某某、柏某某、章某某、周某乙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9.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10.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  陶奕安

 

           2021127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