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6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广场员工,户籍在上海崇明区**镇**村**村**号,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玉香,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闲聊”社交软件内建立群组(120人),召集赌客在“乐乐上海麻将”软件的麻将房中赌博,并以每局赢牌中抽取人民币4元至6元台费的方式渔利。至案发,王某某通过“闲聊”软件收取非法营利款15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在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4名参赌人员施某某、柏某某、卞某某、陶某某先后被抓获并被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施某某、柏某某、卞某某、陶某某(均系参赌人员)的证言证实,其等在“闲聊”软件上加入了以王某某为群主的聊天群。群主在“乐乐上海麻将”软件上建立亲友圈并开好房间供其等赌博,输赢在“闲聊”群里用发红包的方式结算,赢家每局通过“闲聊”付给群主4-6元台费。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手机截图证实,王某某与参赌人员柏某某、陶某某的赌资及台费转账记录。
3.“闲聊”平台账户账目明细证实,王某某抽头渔利15万余元。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王某某处扣押到华为mate10手机一部、华为荣耀8XMAX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述四名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文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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