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831993********,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镇**村**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城**栋**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8月份至2020年6月份,在长春市宽城区以“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为依据,以乔红石(另案处理)向群内出售的“吉林快三”走势图为帮助,利用微信号“囍S小帅S囍”、“小财主”,依靠“信誉第一15群”微信群,组织在长春居住的高某某、刘等人以网上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将参赌人员投注数额在赌博网址上报给微信号为“赵德柱”、“甜甜”、“飞行员”(以上三人在逃)的上庄,从中获取流水提成,王某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金额已达人民币33263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记录截图等;
(二)、证人高某某、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垒
检察官助理:姜琳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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