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521692.w4.nn5533.com以及dh3.p256k.com的会员账号aqew22、88888,之后其通过上述会员账号先后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收取水费。在上述期间内,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上述账号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51902元,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36元。

另查明:(1)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泉港区后龙镇福炼生活区1号门成人保健品店内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抓获。(2)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一台、OPPO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财物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以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检查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提取笔录、赌盘数据报表、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519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代其退出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2096****)。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具结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