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谷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发布1号令第6条规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取消一切聚餐、聚会、集体活动,春节期间提倡不拜年、不串门。提倡喜事停办、白事从简,减少人员聚集。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开设麻将馆聚集多人赌博,1月26日王某某继续在其家中开设麻将馆,招揽他人赌博,当晚8时许,本村一、二组居民魏某甲、许某甲、魏某乙等二十二人先后聚集在王某某家以5元定5元,10元定10元的方式分两桌打麻将进行赌博,另外14人,以纸牌“诈金花”方式分两桌进行赌博,王某某按打麻将每人收费10元,“诈金花”按人多少每桌提成情况收费的方式盈利。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获,现场收缴现金2100元,查扣麻将桌两台,扑克两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现金、麻将桌、扑克等物证;2、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魏某甲、许某甲、魏某乙等二十二人证词;4、现场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东兴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9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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